四川成都猕猴桃协会介绍

四川成都猕猴桃协会介绍 成都猕猴桃协会网站
成都市猕猴桃协会简介

四川成都市猕猴桃协会是我市为“打造世界一流猕猴桃”产业,在成都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政局、市农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从事猕猴桃科研、推广、种植、加工、销售、包装的企、事业单位和猕猴桃果农合作组织自愿组成的,经国家民政部门注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的宗旨:同心同德、共谋发展,让‘成都造’猕猴桃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协会的目标:让‘成都造’猕猴桃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产品质量、统一标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走高端、走国际化路线
协会的主要任务与职能:以科技为支撑,以市场为导向,以诚信为根本,发挥好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不断规范产业发展,加强产业引导,引导猕猴桃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协会在工作中行使如下职能:
1.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信息、咨询、产业动态、推广、指导与研究等方面的服务,包括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生产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为会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组织职业培训、经验交流、商品展示和国际合作。
3.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协助政府做好会员之间以及行业内各环节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发挥行业的群体优势,提高猕猴桃生产者、经营者的综合经济效益。
4.搞好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5.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产购销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维护猕猴桃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完成政府委托或授权的相关任务。
组织机构:本协会最高权力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是秘书处。
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成都市猕猴桃协会将致力于维护会员和猕猴桃行业的根本利益,同心同德、共谋发展,把猕猴桃产业打造成全新的现代农业示范产业。“红心,绿心,黄心 你我心连心”,我们将用协会每位会员的真情和真心,奉献出一流的产品,让猕猴桃种植户种的开心,让广大消费者吃的舒心,让猕猴桃在龙门山脉开出最美丽的花朵,结出更香甜的果实,共同唱响“成都造”猕猴桃,让“成都造”猕猴桃走出成都,走向世界。

四川成都猕猴桃协会介绍

成都市猕猴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市猕猴桃协会(英文译名 Kiwi Association of Chengdu),简称成都猕协(CDKA)。
第二条 本会系经成都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成都市境内行业性社会团体。由从事猕猴桃生产流通中的生产销售企业、加工企业、储藏企业、林果场(园)、猕猴桃专业合作社以及科研教学等部门的单位会员和相关个人会员组成。系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政企之间的中介组织作用,提供以会员为主的行业综合服务,促进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促进猕猴桃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高新区天仁路222号成都中际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积极向会员提供阳光金果猕猴桃品种技术介绍及相关信息,供会员自由选择。努力办好猕猴桃产业的贸工农旅一体化,产加销服一条龙的经营模式,搞好系列化服务,并根据市场需求,引导果农业主发展优质猕猴桃生产和进入市场。定期、不定期向会员通报猕猴桃产业发展相关信息及行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㈡组织进行猕猴桃经济理论研究;从消费环节着手深化改革开拓市场;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猕猴桃产业健康发展。
㈢加强社会调查,开展咨询服务,广泛收集猕猴桃科技信息、市场信息进行交流,协调产业链环节共同发展。
㈣召开有关会议,如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名优猕猴桃展示展销会等,举办各种培训班。
㈤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推动行业文明建设。
㈥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㈦开展国内、国际猕猴桃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㈧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服从协会作出的决定,落实协会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申请入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会员,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应当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的活动;
㈢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质询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㈠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㈢按规定缴纳会费;
㈣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奖惩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特邀理事;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议事会。会长议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长议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议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议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议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接受会长授权行使相关职责。
㈥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会长单位50000元/年以上,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以上,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以上,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2000元/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农业委员会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时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议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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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15日  所属分类:猕猴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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